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和安全,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治理中的作用,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档案局令第61号,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及《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粤建规范[202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档案工作主体责任
(一)工程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将档案相关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造价,及时收集、整理建设工程各环节文件材料,确保归档进度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根据建设进度,同步开展建设工程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将符合归档要求的工程档案交付工程建设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定期督促和查验归档情况。
(二)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竣工图编制单位和费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竣工图编制工作。
(三)工程档案的编制、整理和归档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2019版)]及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
二、规范工程档案验收程序
(一)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工程建设单位收集、整理、移交工程档案的有关要求。
(二)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工程档案的整理立卷,确保工程档案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和安全。
(三)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将对需要移交的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并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五)档案验收已纳入联合验收范围,建设单位在提出联合验收申请时,可同步提交档案验收的申请及相关申请材料。
三、档案验收归档范围
(一)根据《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9)中的“7工程档案验收与移交”附录A-G的目录及式样进行归档。
(二)档案中的各类资料用表,统一使用《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24版)》的模板。
(三)基本归档目录可参考附件《揭阳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归档范围目录》,详细内容仍参照上述1-2点的要求。
四、明确档案验收移交的要求与时限
(一)严格档案移交时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工程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形成的工程档案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三个月内移交。
(二)推行告知承诺制。依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对需要在后期梳理形成的文件材料(如联合验收合格后才能取得的各专项验收凭证等),可以实行容缺受理,由建设单位在申请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时提交书面承诺并按期限补齐。
(三)推进数字化移交。建设单位应同步移交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电子档案、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数字资源应当符合有效保存要求,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四)实行分阶段移交。对建设周期长、规模大的建设工程,工程档案可以分阶段验收、分阶段移交。
五、加强特殊情形档案管理
(一)改建扩建工程。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并移交工程档案。
(二)停缓建工程。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停建、缓建两年以上且建设单位不具备保存条件的,应当交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代为保存。建设单位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必须按规定向有关单位或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档案。
六、强化监督与责任追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加大对建设工程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未按规定收集、整理、移交工程档案,或档案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按规定将相关信用信息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七、其他事项
(一)工程档案验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城建档案机构(城建档案馆)实施。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场地及硬件设施等实际情况,在符合国家、省有关城建档案保管要求的前提下,确定建设工程档案的保存方式。
附件: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2.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3.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24版)
4.揭阳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归档范围目录
5.《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9
6.揭阳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样例)
7.揭阳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办事指南
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