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问题解答(五十三)
发布时间:2023-03-03 来源: 福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23年1月8日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否继续计取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2月28日,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发布《问题解答(五十三)》(闽建价〔2023〕4号),对该问题予以解答,明确2023年1月8日之后完成的工程量不再计取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021年10月19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1〕21号),明确规定在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总价措施费中增加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包括按照防控指南要求实施常态化防控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出现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后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求隔离人员、核酸检测、停工等发生的费用。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不区分专业类别,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不含工程设备费)与单价措施项目费之和乘以费率0.66%计算。2023年1月8日之后该项费用将不再计取。
对于跨越2023年1月8日的在建工程,请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要注意做好2023年1月8日以前完成工程量的确认,避免产生造价纠纷;同时,各造价咨询企业要注意2023年1月8日以后的项目,预算或预算审核不再编列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
(文稿来源: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