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 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穗开建〔2025〕4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保障招标人定标权,提高我区房屋建筑、市政交通、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效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结合现行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我局编制了《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工作指引(试行)》,业经广州开发区管委会、黄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本指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区财政资金、区属国有企业资金投资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园林绿化项目,其中设计项目以及含设计的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项目、部分复杂和大型工程施工项目建议优先采用“评定分离”方式进行招投标,鼓励其他项目参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建设和交通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 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11日
(联系人:陈工,联系电话:82112253;
联系人:董工,联系电话:82181336)
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工作指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机制改革,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持续优化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建市〔2020〕119号)、《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23〕12号)、《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开管办〔2024〕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大胆探索试行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工作,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遵循“权责统一、公开竞争、汰劣择优”的原则,积极推行“择优与竞价相结合”的竞标模式,全面落实建设工程招标人负责制,深化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改革。
在具体操作上,“评定分离”将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分为两个环节。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进入定标阶段。招标人按照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组织定标工作会议,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综合比较,公平、公正、科学确定中标人。
通过调整现有评标规则、制定定标规则、优化定标程序,赋予招标人定标权和定标责任,实现招标人权责统一。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体系,完善招投标运行机制,深入破解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让市场主体牢固树立“做不好现场就得不到市场”的意识,提高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实现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评标
(一)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除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标书按规定应当采用暗标形式外,对监理大纲、施工组织设计、其它项目设计方案等各类技术方案内容,鼓励优先推行隐藏投标人信息的暗标评审;对投标人资格、业绩、信用等商务资信内容,积极试行客观量化评审。
1.成本警示价的设置。
对于招标内容包含施工的项目,招标人可对施工部分设置成本警示价。如招标控制价为经评审的预算价(或概算价),建议成本警示价一般不高于招标控制价的85%。
2.否决投标的审查处理。
招标人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发改委等9部委第23号令)第二十五条,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将项目完成期限、质量标准、人员投入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明确为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上述实质性要求应在《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表》中单列,未在《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表》单列的实质性要求,不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各个投标文件是否对《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表》规定的所有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投标文件未能对《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表》规定的任一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的,应按规定作否决投标处理。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并审慎区别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二)详细评审
对于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鼓励招标人按照“择优与竞价相结合”的竞标理念依法创新评标方法。招标人应结合项目类型和特点,科学合理选用不同的评标方法。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推荐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具体指按照全国统一产品标准生产的设备和货物材料招标,以及工程规模较小的施工招标(具体可参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中“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表”中等级为三级的工程)。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内设置投标人进入详细评审必须满足的实质性要求,并规定只有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才能进入详细评审。招标人应在评标方法中明确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及其格式要求,通过投标人的服务、质量、信用等方面(不包括技术部分)对投标报价进行折算,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作为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依据,相应的条款和折算条件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确定。
在评标评审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入围名单,最后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2.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是指在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因素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估后,按投标文件综合评估的结果由优到劣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估法推荐用于具有技术复杂或者性能要求难以统一的招标项目,具体指无全国统一产品标准生产的非标或个性化定制的设备和货物材料招标,以及技术特别复杂的大型工程施工招标(具体可参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中“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表”中等级为一、二级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推荐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在施工和工程总承包招标中,对经评审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警示价的投标文件,不再对经济标进行详细评审,按照“低中选优”的原则,仅对技术、商务标进行详细评审并排序;对经评审的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警示价的投标文件,按照“优中选低”的原则对经济、技术、商务标进行详细评审并排序,其评标参考价的计算有A、B两种方式备选:
A.按照“低价优先”的原则,将不低于成本警示价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作为评标参考价。
B.设在[成本警示价,招标控制价×95%]区间的投标报价数量为G,上述G个投标人的技术标得分由高至低排序,将技术标得分前H名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参考价(如G≥10,则H=10;如1≤G<10,则H=G);若G=0的,则采用成本警示价与“招标控制价×95%”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参考价。
招标人可以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造价负责人等主要负责人的管理团队答辩作为评审因素。在答辩环节,不得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应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评标时已组织答辩的,定标时原则上不再组织答辩。招标人应合理设置商务、经济、技术评审标准和得分比例。评标委员会对各评审因素进行量化评分,量化指标应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标准上,保证评分的客观公正性。鼓励在招标文件中细化评分标准,设置各评审因素的评分范围,通过去除最高、最低分等方式减少评标委员会的主观影响。
在主观因素评审中,为避免评标委员会各成员评分离散度过高的情况,可试行建立“离散度过高自动复核机制”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同一主观因素打分中,当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同一投标文件同时给出最高档、最低档评分时,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及时组织评标委员会各成员集体会商,如会商后有关评标委员会成员仍坚持同时给出最高档、最低档评分的,应各自以书面方式阐述其意见和理由并记录在案。
在评标评审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综合评估结果得分由高到低确定中标候选人入围名单,最后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三)推荐中标候选人
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后推荐中标候选人,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可按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4位(除检验码外)大小排位,不排序,并出具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包括中标候选人推荐的理由和评标结论,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以及评标过程需说明的其他事项等。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审规则和中标候选人数量。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设S为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T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上浮一定幅度(一般不超过5%,具体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以内的投标报价数量。
(1)当S≥3时,评标委员会根据详细评审的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可以为3,也可以为3与T之间的较大值。为避免定标工作量过大,招标人可规定T的上限Tmax(如Tmax≤7),当T>Tmax时,按上浮幅度从小到大选定Tmax个中标候选人。
(2)当S<3时,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2.综合评估法(适用于施工和工程总承包招标,且采用评标参考价计算方式A)
设S(S=M+N)为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其中M为低于成本警示价的投标报价数,N为不低于成本警示价的投标报价数,T为综合评估最高分下浮一定幅度(下浮幅度上限见下表,具体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以内的投标得分数量。
备注:如成本警示价占招标控制价的比例介于80%与85%之间的,可采用插值法计算综合评估最高分下浮幅度上限。举例,对于施工项目,如成本警示价=招标控制价×81%,则综合评估最高分下浮幅度上限为9%。
(1)当S≥3时,按以下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①对于报价低于成本警示价的M个投标人,不参加经济标详细评审,但需参加技术、商务标的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技术、商务标详细评审的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为1~3,具体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②对于报价不低于成本警示价的N个投标人,需要参加技术、商务、经济标的详细评审并排序。
当N<3时,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当N≥3时,评标委员会根据详细评审的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可以为3,也可以为3与T之间的较大值。为避免定标工作量过大,招标人可规定T的上限Tmax(如Tmax≤7),当T>Tmax时,按下浮幅度从小到大选定Tmax个中标候选人。
(2)当S<3时,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3.综合评估法(适用于施工和工程总承包招标,且采用评标参考价计算方式B)
设S(S=M+N)为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其中M为低于成本警示价的投标报价数,N为不低于成本警示价的投标报价数。
(1)当S≥3时,按以下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①对于报价低于成本警示价的M个投标人,不参加经济标详细评审,但需参加技术、商务标的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技术、商务标详细评审的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为1~3,具体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②对于报价不低于成本警示价的N个投标人,需要参加技术、商务、经济标的详细评审并排序。
当N<3时,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当N≥3时,评标委员会根据详细评审的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为3~7,具体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2)当S<3时,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4.综合评估法(适用于施工和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其它项目)
设S为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
(1)当S≥3时,通过初步评审的S个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参加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详细评审的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为3。
(2)当S<3时,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四)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应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按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中标候选人公示应明确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投标报价、质量和工期(或服务期、交货期)、拟派的项目负责人、评审推荐情况等信息(但应隐去或遮蔽个人隐私内容、信息字段),以及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并公布异议、投诉的受理方式。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最后1日须为工作日)。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投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定标
招标人在确定定标办法、制定组建定标委员会或者定标人员库的内控制度等关键事项时,应当履行集体决策制度。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因素、定标程序和定标办法等内容,按照评定分离的原则开展定标活动。
定标工作会议应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建议招标人对定标工作会议全程录音录像,且录音录像清晰可辩,并统一保存好定标时产生的投票表、议事记录、记分表、评价表、定标报告等所有过程书面资料、录音录像和影音资料。
定标工作会议场所应当以便捷规范、有利监督为原则,一般选择符合评标条件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场所进行。
(一)组建定标监督小组
定标活动开始前,建议招标人组建定标监督小组,监督小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2人,可为招标人或项目业主单位或上级单位具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工作人员、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职工代表。监督小组对定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有权对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过程及招标人在定标前的清标和对中标候选人的考察等进行全程监督,有权对定标委员会违反定标规则的行为进行质询,确保定标过程公平、公正。监督小组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提醒并纠正,但不得就评标、定标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者参与定标讨论。
(二)定标前准备工作
1.招标人在定标工作会议前可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有相应能力的专业机构组成工作小组对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进行考察、质询,也可以对投标文件进行清标,作技术、经济的汇总分析,并出具清标报告作为定标的参考材料。考察和清标报告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报告中不得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标单位的内容。
2.招标人组织考察的,一般应面向所有合格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在考察时不得与合格中标候选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3.招标人组织清标的,应针对所有合格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清标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报价合理性分析(含不平衡报价分析和低于成本价分析)、信用信息、资质、业绩、履约能力、拟派出的项目管理机构配置人员情况及招标人认为需要核实的其他内容等。
(三)组织定标委员会
1.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依法组建。定标委员会的职责为参加定标工作会议,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自主确定中标人。
组成定标委员会的定标人员原则上应为招标人(含建设业主单位及其上下级单位、代建单位)的在职人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招标人如因专业力量不足,确需外聘或邀请专家参与定标的,外聘和邀请专家的数量最多不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招标人应当建立定标人员选派管理制度。鼓励招标人或其上级单位建立统一的定标人员库。
2.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不早于定标前24小时确定,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定标前准备工作的人员,可作为定标工作会议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再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责任。定标委员会成员在定标期间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机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好处。
3.定标委员会负责人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担任。定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定标工作会议的组织领导工作,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组织定标委员会成员学习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等定标相关资料;
(2)组织定标委员会开展中标候选人答辩工作;
(3)汇总各定标委员会成员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组织定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质询并对投标人的答复进行审查;
(4)对出现较大争议的事项进行书面记录;
(5)收回定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和定标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并查验定标记录的完整性及有效性;
(6)组织对定标结论进行复核确认;
(7)组织编写定标报告。
(四)定标办法
招标人应当按照充分竞争、合理低价的原则,可采用下列方法或者下列方法的组合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中根据定标规则择优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定定标因素,鼓励招标人依法创新定标办法,鼓励招标人优先选择投标价格合理低价、技术(服务)方案优、信用信誉状况好、农民工工资保障好、质量安全管理控制好的合格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定标因素、定标办法随招标文件同时公开。
1.评分法。由定标委员会根据定标标准对各合格中标候选人进行评分,得分最高的确定为中标人。评审内容应当与招标项目相匹配,重点考虑履约能力、信用状况、投标价格、技术(服务)方案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要素。
2.价格竞争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人,具体方法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3.票决法。定标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记名投票,得票最高的即为中标人;当最高得票相同时,对得票最高的中标候选人再次进行记名投票,直至选出中标人。
4.集体议事法。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负责人确定中标人。
5.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定标方法。
定标前招标人需要开展考察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考察工作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考察结果可以作为定标因素。定标过程中招标人需要组织中标候选人答辩的,中标候选人答辩的相关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人可以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造价负责人等主要负责人的管理团队答辩作为评审因素。答辩的内容应当限于与招标项目合同履行有关的技术、经济内容的自我介绍及问答,定标委员会可结合答辩情况及提交的定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招标人不得指定合格中标候选人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及未承诺投入招标项目的人员作为代表参加定标会(除上述人员自主参加外),且邀请合格中标候选人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人。
定标委员会应针对每个定标因素,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横向对比;定标报告应结合各定标因素的评审情况,对每个中标候选人进行整体评价,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定标工作一般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开展考察的,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且不得超过投标有效期。
(五)定标工作会议流程
1.招标人(招标代理)工作人员应当向定标委员会介绍项目基本情况、中标候选人情况、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定标办法等内容。招标人组织对中标候选人考察、质询、清标的,应将考察、质询、清标情况向定标委员会交底,有关的书面报告供定标委员会参考。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工作人员提问。
2.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进行定标,并编写定标报告,定标报告应记录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监督小组名单、定标办法、答辩情况(如有)、定标工作会议过程及情况、定标结果,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监督小组成员代表签字。
3.监督小组应对定标工作会议全过程进行监督,在定标报告及相关表格上签名。招标人应对定标工作会议全过程做好录音、录像工作,并存档备查。
(六)确定中标人
1.招标人一般在定标工作完成后3日内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内容包括:定标时间、定标情况(包括所有中标候选人的评分结果、票数、理由等内容)、中标人名称、中标价格、项目负责人等信息,以及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同时公布异议、投诉的受理方式。
2.投标人就定标结果进行投诉的,鼓励推行由招标人在中标结果公示后先行受理异议。招标人可主动在中标结果公示时明确以下内容:“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定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自中标结果公示之日起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答复仍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0日内持招标人的答复及投诉书,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定标活动的异议或投诉处理决定一般不改变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已经处理过的异议或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在拟定中标人公示期间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相同异议或投诉。
3.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组织原定标委员会重新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四、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评定分离”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评定分离”在赋予招标人定标权的同时,也对招标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招投标各方主体应充分认识“评定分离”的重要意义,尊重市场运行规律,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二)不断完善内控制度。招标人要强化责任意识、法治意识,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分类分级的原则,根据项目特点科学设计评标和定标方法,依法全面履行招标投标活动主体责任。建议招标人加强内部管理,按照岗位制衡、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要求,建立健全决策约束机制、监督机制、回避机制和全程“留痕”机制等内控制度。评标办法、定标办法、定标人员库的组建机制等建议纳入招标人集体决策机制和廉洁评估范围内。招标人应动态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在招标各环节及工程建设全链条中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按内部规定向招标人内设或上级的纪检监察部门报备有关招标文件,主动接受监督。鼓励招标人强化项目招标方案论证,建立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加强对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评标定标标准和方法、处理投诉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的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防止腐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建立履约评价机制。招标人要积极推进标后履约现场和招投标市场“两场联动”,不断完善履约评价机制。招标人可以将中标人履约负面评价情况纳入定标因素,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相对方违约行为达到列明的程度后将被拒绝参与招标人后续工程投标。招标人拒绝对方参与后续工程投标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或者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并可抄送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应当在后续工程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被拒绝参与投标的单位名单。
(四)严格落实保密规定。招标人应建立保密管理制度。招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及定标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透露应当保密的信息。定标会结束后,定标报告、录音录像等书面和影音资料要统一密封保存,实行定标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试行期间国家、省、市有新出台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从其规定。